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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体育赛事奖励办法(修订稿)

本办法于2023年1月10日印发,于2025年月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持续提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统一简称“伊犁州”,专指8县3市区域)竞技体育水平,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赛事上争创优异成绩,为伊犁州各族人民争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伊犁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以下运动会及锦标赛的伊犁州籍(含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及单位:

(一)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

(二)世界锦标(杯)赛、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东亚青年运动会;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冬运会、全国学青会、全国残运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四)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残运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大型运动会以及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本办法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赛事级别、比赛成绩,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评定;

(三)物质奖励(奖金)发放与伊犁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本办法主要奖励参赛第二条所述各类赛事获奖的伊犁州籍(含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

第二章 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奖励

第四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新疆籍)参赛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的伊犁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20000元。

第五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新疆籍)参赛世界各单项锦标(杯)赛、世界杯赛、青奥会的伊犁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14000元。

第六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新疆籍)参赛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的伊犁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新疆籍)参赛本办法所列其他运动会的伊犁州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4000元。

第三章 运动员的奖励

第八条 个人项目成绩奖:

(一)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

1.在自治区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元、12000元、6000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

2.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

竞赛项目分别奖励15000元、8000元、5000元。

表演项目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3.在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自治区运动会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二)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按照自治区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三)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按照自治区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第九条 集体项目成绩奖:

(一)参赛自治区运动会:

1.足球、篮球、排球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按照总规程中计牌方式核计金、银、铜牌数加倍计(个人奖金额度的倍数)。

2.四人及以下团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元、12000元、6000元,获得四至八名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四人以上团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5000元,获得四至八名的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

(二)参赛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体:

竞赛集体项目10人及以上的团体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刁羊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10人以下团体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

表演集体项目分别每人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三)参赛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

1.足球、篮球、排球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8000元。

2.四人及以下团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4000元、2400元、1200元。四人以上团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4000元。

第四章 教练员的奖励

第十条 伊犁州教练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自治区专业队转正后,奖励该教练员5000元。

第十一条 伊犁州教练员输送的运动员(队),代表自治区代表队参加国际、国内大型运动会获得名次的,该教练员的奖励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队)的奖励标准相同。伊犁州运动员培养周期一般为三年,其现任主管教练员、原输送教练员成绩奖的分配标准为:

(一)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不满一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3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70%。

(二)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6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40%。

(三)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8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

(四)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三年及以上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

第十三条 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取得一、二、三等奖的教练员:

竞赛集体项目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竞赛个人项目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

表演集体项目分别奖励5000元、2500元、1500元。

表演个人项目分别奖励2500元、1000元、500元。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运动员创破纪录、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追加奖励的,该教练员的奖励以所培训运动员(队)奖金同等标准奖励。

第十五条 符合自治区体育局颁布的《教练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含集体项目)。

第五章 县(市)基层单位追踪奖

第十六条 对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等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向各县(市)原基层输送单位(学校)计发追踪奖,由各县(市)财政承担解决。

第六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十七条 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评选办法,对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奖励2000元、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个人奖励300元。

第七章 奖励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八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相应成绩的,在六个月内,由教练员携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伊犁州体育局申请奖励。伊犁州体育局会同有关单位审核相关申请奖励材料,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伊犁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伊犁州体育局根据本办法,向伊犁州人民政府据实提交当年奖励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由伊犁州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超纪录(创超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纪录)的,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一次性计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加计金牌是指按该运动员参赛的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的办法加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获奖运动员(队)培养、输送时间的认定,以进入伊犁州体育运动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参赛伊犁州层级运动会及锦标赛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由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体育赛事奖励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月1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根据自治区司法厅《2023年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新司通〔2024〕8号)精神,《奖励办法》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问题,要求进行修订。州体育局通过与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多次座谈交流征求意见后,启动了修订工作,并先后征求了自治区体育局,州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州残联等单位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体育赛事奖励办法(修订稿)》。

二、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情况

《奖励办法》(修订稿)包含八章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奖励对象、适用范围、奖励原则。第二章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奖励。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难度远高于参赛自治区层级运动会及锦标赛获奖的难度,原奖励标准却低于参赛自治区层级运动会及锦标赛的奖励,因此对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奖励标准进行了调整。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0000元、7000元、5000元及2000元调整为20000元、14000元、10000元及4000元。第三章运动员的奖励,主要分2个层面,一是个人项目成绩奖。增加了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表演项目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二是集体项目成绩奖。修改了参赛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体:竞赛集体项目10人及以上的团体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刁羊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10人以下团体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表演集体项目分别每人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第四章教练员的奖励。明确了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取得一、二、三等奖的教练员的奖励:竞赛集体项目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竞赛个人项目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表演集体项目分别奖励5000元、2500元、1500元;表演个人项目分别奖励2500元、1000元、500元。第五章县市基层单位追踪奖。由各县(市)财政承担解决。第六章体育道德风尚奖。第七章奖励金的审核及拨付。第八章附则,提出了一次性计奖、运动员的培养和输送时间的认定以及自治州层级运动会及锦标赛的奖励等。

《奖励办法》修订过程中,州体育局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碰头会议集体研究,修订稿逐步完善。2025年4月7日,征求了自治区体育局,州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州残联等单位意见建议,截止5月6日收到意见建议7条。经研究,全部采纳6条,不予采纳1条,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与提出单位进行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州体育局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对《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6月19日,再次征求州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意见建议,上述单位无修改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修订稿。

三、需要说明事项

《奖励办法(修订稿)》删除了原办法中第九章“责任追究”内容。

四、是否公开

公开。

五、是否属规范性文件及原因

是。

六、请示事项

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州党委审定后,按程序以州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